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妇幼卫生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妇幼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部门使用的妇幼卫生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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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安全可靠,分级保护;
3、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4、信息公开,透明运行。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成立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与宣传教育;
4、协调解决信息安全事件;
5、负责信息安全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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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物理安全
1、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应部署在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物理环境中。
2、设备、线路等物理设施应采取防雷、防静电、防干扰等措施。
3、设备、线路等物理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网络安全
1、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网络安全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防护责任。
3、定期对网络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更新和升级。
第九条 应用安全
1、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应用软件,并进行定期更新和升级。
2、对系统进行安全配置,如密码策略、访问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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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数据安全
1、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应采用数据加密、脱敏等技术,确保数据安全。
2、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3、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数据泄露。
信息安全事件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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