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村镇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村镇建设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 平台建设应当以服务村镇建设管理为宗旨,满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村镇建设信息的需求,为村镇建设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保障。
二、平台建设
第五条 平台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 平台建设应当依托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平台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平台建设应当注重用户体验,提供简洁、易用、高效的服务界面,方便用户操作和使用。
第八条 平台建设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整合,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工作。
三、平台运行
第九条 平台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维护责任,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平台运行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平台的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
第十一条 平台运行应当注重数据管理,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等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平台运行应当加强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处理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四、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平台的统筹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管理应当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审核、授权和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平台管理应当加强对平台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 平台管理应当加强对平台运行维护的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计划、运行维护记录和运行维护报告等管理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五、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平台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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