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公共信息资源,关系到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发展,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和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管理职责
(一)成立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报送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保密部门负责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信息收集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建立信息收集审核机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信息收集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信息存储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妥善存储妇幼卫生信息,存储的信息应当分类存储,便于查询和使用。
(二)建立信息存储备份机制,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备份的信息应当存储在安全的地方,备份介质应当妥善保管。
(三)加强信息存储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信息使用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妇幼卫生信息,使用的信息应当仅限于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二)建立信息使用审批机制,对使用的信息进行审批,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信息使用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信息传输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传输妇幼卫生信息,传输的信息应当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如加密传输等。
(二)建立信息传输审核机制,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信息共享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共享妇幼卫生信息,共享的信息应当仅限于本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二)建立信息共享审批机制,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审批,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信息共享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信息销毁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销毁妇幼卫生信息,销毁的信息应当采用安全的销毁方式,如粉碎、焚烧等。
(二)建立信息销毁审批机制,对销毁的信息进行审批,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信息销毁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监督检查
(一)建立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和销毁等情况。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一、应急处置
(一)建立妇幼卫生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对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防止事件扩大,降低事件损失。
十二、附则
(一)本制度由本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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