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妇幼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规范妇幼信息数据备份管理工作,保障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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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相关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妇幼信息数据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信息数据备份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妇幼信息数据在备份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风险;
(二)完整性原则:保证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恢复后能够恢复到备份时的状态;
(三)及时性原则: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备份工作及时、有效;
(四)可恢复性原则:备份数据应具备较高的可恢复性,一旦发生数据丢失或损坏,能够迅速恢复。
第二章 数据备份范围
第四条 妇幼信息数据备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妇幼保健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
(二)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业务数据;
(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信息;
(四)妇幼健康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资料;
(五)其他与妇幼健康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备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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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妇幼信息数据备份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本地备份: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内部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在本地安全存储;
(二)异地备份:将数据备份至异地数据中心,以应对本地数据丢失、损坏等风险;
(三)云备份:将数据备份至云平台,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数据的远程存储和恢复。
第六条 数据备份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期备份:根据数据重要性和变动频率,制定合理的备份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等;
(二)增量备份:只备份自上次备份以来发生变动的数据,提高备份效率;
(三)全量备份:在特定时间节点进行全量备份,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四章 备份管理
第七条 妇幼信息数据备份管理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备份计划制度:制定详细的备份计划,明确备份时间、范围、方式等;
(二)备份操作制度:规范备份操作流程,确保备份过程的安全、高效;
(三)备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备份设备、软件,确保备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备份验证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可恢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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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备份管理责任:
(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妇幼信息数据备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数据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备份工作,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技术支持人员负责备份系统的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五章 数据恢复
第九条 发生数据丢失或损坏时,应立即启动数据恢复程序:
(一)根据备份记录,确定数据恢复范围和时间点;
(二)选择合适的恢复方式,如本地恢复、异地恢复、云恢复等;
(三)按照恢复计划,将备份数据恢复至原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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