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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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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电梯使用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 电梯使用者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配合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章 生产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电梯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型式试验或者委托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六条 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维护保养合同副本一份报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改造、修理方案,并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修理竣工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改造、修理后的安全性能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出具校验和调试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保养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电梯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后,按照规定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四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第六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检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梯检验检测档案,记录电梯检验检测的时间、内容、人员等信息,电梯检验检测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四十五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检测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检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并做好检验检测记录。

第四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检验检测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电梯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维护保养档案等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电梯安全事故情况,并依法追究电梯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

(三)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校验和调试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四)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维护保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检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考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档案的;

(四)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检验检测业务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

(二)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维护保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电梯检验检测合同的约定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考核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梯检验检测档案的;

(四)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电梯检验检测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

(二)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具体日期]起施行。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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