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
第三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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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四)规范操作、确保质量。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级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
(三)协调、处理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教育培训。
第六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二)负责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监督、检查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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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要求
第八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对涉密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涉密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保密要求。
第十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涉密档案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一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对涉密档案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数字化加工后的档案不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设置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专用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
(二)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协议;
(三)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
(四)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业务,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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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过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严格遵守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二)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保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标签: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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