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数据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网络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网络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二)安全可控原则,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则,加强对网络数据的安全评估和监测,保障网络数据的安全可靠。
(三)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网络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对网络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协同管理原则,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协同管理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数据的安全保护,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数据的安全。
(三)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的网络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网络数据的监测,发现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国家建立网络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网络数据安全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
(六)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支持网络数据安全产业的发展,提高网络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四、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按照规定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评估的;
3、未按照规定对网络数据进行监测的;
4、未按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安全的;
5、未按照规定对网络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
6、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的。
(二)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罚款:
1、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故意泄露网络数据的;
3、篡改、伪造网络数据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网络数据的。
(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条例(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是根据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写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征求意见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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