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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政务服务中心务,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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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提高政务数据的质量、共享和应用水平,促进政务服务的高效、便捷和精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法人、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以及社会事务、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业务数据。

第四条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共享开放、创新应用的原则,保障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五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推动政务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开展。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

泉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政务数据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建设和维护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提供政务数据的存储、计算、分析等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政务数据管理职责,加强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等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数据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数据的采集标准、存储方式、共享范围、开放条件、应用流程等,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 政务数据采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集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采集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政务数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采集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不得通过非法手段采集政务数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采集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数据采集的责任主体、采集范围、采集方式、采集频率等,保障政务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采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数据采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和清洗,确保政务数据的质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数据质量的标准、责任主体、审核流程等,保障政务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 政务数据存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储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存储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的原则,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存储介质和存储方式,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稳定存储。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存储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数据存储的责任主体、存储期限、存储方式、备份策略等,保障政务数据存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的存储和共享工作。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维护政务数据存储设施,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稳定存储。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政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四章 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共享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共享政务数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靠、按需共享、及时更新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工作。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维护政务数据共享机制,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规范共享。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共享条件等,保障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政务数据,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要求,提交共享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共享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共享政务数据,应当对共享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政务数据开放

第十五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开放机制,推动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应用。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放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开放政务数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应用工作。

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维护政务数据开放机制,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规范开放。

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开放范围、开放方式、开放条件等,保障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应用。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开放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进行。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政务数据,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要求,提交开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放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政务数据,应当对开放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政务数据应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用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应用政务数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靠、创新应用、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应用平台,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的应用和服务工作。

政务数据应用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维护政务数据应用机制,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规范应用。

政务数据应用平台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应用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应用范围、应用方式、应用条件等,保障政务数据的应用和服务。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用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应用平台进行。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应用平台应用政务数据,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应用平台的要求,提交应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应用政务数据。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数据应用平台应用政务数据,应当对应用政务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可靠。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流程等,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平台,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维护政务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平台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对政务数据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政务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安全保护,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政务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存储设施、网络设备、应用系统等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政务数据存储设施、网络设备、应用系统等的安全可靠。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访问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非法访问和数据泄露。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政务数据安全事故的能力。

政务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政务数据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力量等,确保政务数据安全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置。

第八章 政务数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负责政务数据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开展。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负责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具体监督检查,建立政务数据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机关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机关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考核评价机制,对行政机关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负责政务数据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政务数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行政机关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政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存储政务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共享政务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放政务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应用政务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的;

(七)未按照规定履行政务数据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泉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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