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和建设管理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二、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地方政府批准。
第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融资需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或者由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或企业。
第八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和建设管理职责相适应。
三、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
第九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活动。
第十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应当合法合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信托融资等。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项目融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融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项目融资安全。
第十二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制度,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监督机制,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审计、项目稽察等监督检查,确保融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运营。
第十六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五、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平台公司监督机制,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确保融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运营。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审计,定期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稽察,定期对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监测、评估和预警,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方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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