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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国家战略资源,数据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针对数据安全领域制定了多项罪名,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将梳理《刑法》中与数据安全直接相关或关联的罪名,并对相关罪名进行简要解析。
与数据安全直接相关的罪名
1、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名主要针对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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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获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国家数据安全的行为。
4、非法获取、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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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提供信用卡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获取、提供信用卡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与数据安全关联的罪名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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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获取、提供个人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数据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刑法》不断完善,针对数据安全领域制定了多项罪名,了解这些罪名,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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