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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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队建制工作,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队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 社区矫正队应坚持依法治队、从严治队、服务大局的原则,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目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组织架构
第四条 社区矫正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社区矫正队队长负责全面领导社区矫正队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成员在队长和副队长的领导下,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 社区矫正队下设办公室、教育矫正科、安置帮教科、综合科等机构。
人员配备
第七条 社区矫正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优先;
(三)熟悉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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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社区矫正队人员招聘、选拔、任用、培训、考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区矫正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三)协调有关部门,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四)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调查、评估、分类、矫治方案制定等工作;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奖惩,实施分类矫治;
(六)处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社区矫正队工作程序: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登记;
(二)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调查、评估,制定矫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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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奖惩;
(五)定期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
(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离矫评估,办理离矫手续。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队工作考核评价:
(一)考核内容:队伍建设、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群众满意度等;
(二)考核方式:年度考核、专项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等;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社区矫正队建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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