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居住安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明确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行为,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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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检、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四)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五)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物业设施设备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物业设施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计划
第六条 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物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计划,包括:
(一)设施设备的分类、编号、位置和运行参数;
(二)巡检、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时间安排;
(三)各类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第七条 运行维护计划应报物业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设施设备巡检与保养
第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运行维护计划,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
第九条 巡检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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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安全性能等;
(二)设施设备的磨损程度、故障隐患等;
(三)运行维护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保养内容包括:
(一)清洁、润滑、紧固、调整等日常保养工作;
(二)对易损部件进行更换或修复;
(三)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调整。
第五章 维修与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维修保养记录和设备状况,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维修分为以下类别:
(一)日常维修:对设施设备进行常规性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定期维修: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调整,预防故障发生;
(三)紧急维修:对设施设备发生的故障进行及时抢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备运行寿命已到,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
(二)设备技术落后,影响物业服务质量;
(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应经物业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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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行维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二)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发现设施设备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四)爱护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弃。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包括: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维修、更新改造等记录;
(二)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计划、维修记录等;
(三)设施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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