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管理。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密闭运输、妥善处置。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二、建筑垃圾的产生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定期清理。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
三、建筑垃圾的收集
1、建筑垃圾的收集应当遵循密闭运输、分类收集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3、建筑垃圾的收集单位应当对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建筑垃圾的收集单位应当定期对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和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建筑垃圾的运输
1、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循密闭运输、安全运输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3、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5、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运输车辆超载、超速、遗撒等行为的发生。
五、建筑垃圾的处置
1、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处置。
3、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应当对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处置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确保处置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5、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后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六、建筑垃圾的利用
1、建筑垃圾的利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循环利用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利用技术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利用。
3、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对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4、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管理,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5、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用后的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七、监督管理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制。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认识和参与度。
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八、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建筑垃圾收集设施的;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的;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建筑垃圾的收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的;
- 建筑垃圾的收集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收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和处置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运输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的;
- 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 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的;
- 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处置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和处置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登记的;
-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和处置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侵占、损坏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在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倾倒、堆放其他废弃物的。
九、附则
1、本办法自[具体日期]起施行。
2、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是一份《[县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示例,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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