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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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维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包括砖块、石块、混凝土、砂浆、木材、金属等。
第三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量化原则: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二)无害化原则:对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三)资源化原则: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再生资源,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四)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责任主体。
第五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优先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将建筑垃圾交由其处理;
(三)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资源化利用效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设计要求,合理使用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二)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三)配合建设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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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保证再生产品质量,确保资源化利用效果;
(四)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达标排放。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方式与技术
第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包括:
(一)再生骨料生产:将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砖块等破碎、筛分后,作为再生骨料用于路基、路面等工程建设;
(二)再生混凝土生产:将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破碎、筛分后,添加适量水泥、砂、石等材料,生产再生混凝土;
(三)再生砖生产:将建筑垃圾中的砖块破碎、筛分后,生产再生砖;
(四)再生木材生产:将建筑垃圾中的木材进行加工,生产再生木材;
(五)其他再生资源利用: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第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包括:
(一)破碎筛分技术:对建筑垃圾进行破碎、筛分,得到不同规格的再生骨料;
(二)再生混凝土生产技术:将再生骨料、水泥、砂、石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生产再生混凝土;
(三)再生砖生产技术:将再生骨料、水泥、砂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生产再生砖;
(四)再生木材加工技术:对建筑垃圾中的木材进行加工,生产再生木材。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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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履行相关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或者未按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的;
(三)资源化利用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未按规定保证再生产品质量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后果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标签: #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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