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保管单位、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及从事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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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科学规范,提高工作效率;
(三)责任明确,加强监督检查。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要求
第四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对涉密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涉密档案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对涉密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建立保密档案目录;
(二)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安全防范,确保场所安全;
(三)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
(四)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五)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涉密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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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责任,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从事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
第九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保密责任,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档案,对保密工作进行全面、详细、准确的记录。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重点
第十七条 严格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管理,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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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设备和网络的安全管理,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场所进行安全防范,确保场所安全;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网络进行安全监控,确保网络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流程,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涉密档案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强化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对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保密工作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科技创新,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加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标签: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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