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国家经济、国防、科技、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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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处理系统;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设施;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和产品;
5、其他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系统。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的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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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收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必须依法取得相关主体的同意,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明确用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应当明确收集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收集目的使用信息。
3、保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安全。
4、限制跨境传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的信息,不得跨境传输至境外,确需跨境传输的,应当依法报批。
5、信息保护责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对其收集的信息负有保护责任,发现信息泄露、损毁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解读
1、强化信息保护意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必须树立强烈的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收集到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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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收集信息质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时,要注重信息质量,避免收集无关、无用信息,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3、强化跨境传输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的信息,不得随意跨境传输至境外,确需传输的,要依法报批,确保信息安全。
4、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保护责任,为我国网络安全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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