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信息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和可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妇幼保健信息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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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妇幼保健信息数据在发生故障、丢失、损坏等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恢复,保障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数据备份
第四条 数据备份分为全备份和增量备份两种方式。
第五条 全备份:指对妇幼保健信息数据库进行完整备份,包括所有数据、索引、配置文件等。
第六条 增量备份:指仅备份自上次全备份或增量备份以来发生变化的数据。
第七条 数据备份周期:根据数据重要性和更新频率,制定合理的备份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等。
第八条 数据备份存储介质:采用硬盘、磁带、光盘等多种存储介质,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 数据备份操作:
1、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备份工作,定期进行备份操作。
2、备份操作前,应检查备份设备、存储介质及网络环境是否正常。
3、备份过程中,密切关注备份进度,确保备份数据完整。
4、备份完成后,对备份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一致性。
第三章 数据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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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数据恢复分为本地恢复和远程恢复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本地恢复:指在本地进行数据恢复,适用于数据丢失、损坏等故障。
第十二条 远程恢复:指通过远程网络进行数据恢复,适用于数据丢失、损坏等故障。
第十三条 数据恢复流程:
1、发现数据丢失、损坏等故障时,立即停止相关操作,避免数据进一步损坏。
2、确定恢复方式,选择合适的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3、根据故障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数据恢复。
4、恢复完成后,对恢复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 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的执行情况。
3、对数据备份与恢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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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操作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进行数据备份与恢复操作。
2、定期检查备份设备、存储介质及网络环境,确保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
3、发现数据备份与恢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数据备份与恢复的监督检查:
1、定期对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接受上级部门对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我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单位将确保妇幼保健信息数据的安全,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标签: #妇幼健康信息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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