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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资源,数据泄露、滥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欧盟于2016年4月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旨在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提高数据透明度,促进数据自由流通,本文将深入解析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其核心内容与实施要点。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概述
1、目的与原则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制定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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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个人数据主体(即数据所有者)的权利和自由;
(2)规范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行为;
(3)提高数据透明度,增强数据主体对数据处理的知情权;
(4)促进数据自由流通,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
(2)目的明确、最小化处理;
(3)准确性、完整性;
(4)存储限制;
(5)完整性与保密性;
(6)责任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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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适用于欧盟范围内的数据处理活动,包括:
(1)在欧盟境内设立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
(2)在欧盟境外设立数据处理者,但针对欧盟境内数据主体的数据处理活动。
1、数据主体权利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赋予数据主体以下权利:
(1)访问权:数据主体有权获取自己的个人数据,并了解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
(2)更正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处理者更正不准确或过时的个人数据;
(3)删除权:在特定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处理者删除自己的个人数据;
(4)限制处理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处理者限制处理自己的个人数据;
(5)数据可携带权: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化、机器可读的形式获取自己的个人数据,并传输给其他数据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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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对权:在特定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反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
2、数据处理者义务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处理者提出以下要求:
(1)数据保护影响评估:在处理大量敏感数据或涉及高风险数据处理活动时,数据处理者应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2)数据保护官:数据处理者应指定一名数据保护官,负责监督数据处理活动,并协助数据主体行使权利;
(3)数据保护措施:数据处理者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
(4)记录义务:数据处理者应记录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
(5)通知义务:在发生数据泄露等事件时,数据处理者应立即通知数据主体和监管机构。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欧盟对个人数据保护力度的大幅提升,该条例为数据主体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同时也对数据处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应借鉴欧盟经验,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为数字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标签: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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