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等全过程管理。
(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协同创新、安全可靠、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城市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四)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3、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五)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3、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六)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二、项目规划
(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本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明确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四)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项目立项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3、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审批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项目立项审批决定。
(五)经批准立项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设计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遵循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立项审批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并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预算书等。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项目招标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开标、评标和定标。
(五)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项目施工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施工,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七、项目监理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施工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反馈给监理单位。
八、项目验收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二)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九、项目运营
(一)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移交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运营管理,并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营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反馈给运营单位。
十、监督检查
(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十一、考核评价
(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
(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二、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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