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二、项目管理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四)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决定。
三、技术要求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应当采用高效、可靠、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具备以下特点:
1、能源综合利用率高,一般不低于 70%;
2、污染物排放低,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
3、供电可靠性高,满足用户对电力供应的可靠性要求;
4、具有灵活的运行调节能力,能够适应不同的用能需求。
(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技术研发和创新,不断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四、能源供应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具备多种能源供应方式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二)项目单位应当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确保项目的天然气供应稳定可靠。
(三)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环境保护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环境监测和管理,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
(三)项目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项目的环保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政策支持
(一)国家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二)国家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四)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
七、监督管理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三)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接受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信息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