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数据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充分发挥数据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属各机构的数据治理活动。
第三条 数据治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和可用性,提高数据质量,防范数据风险,为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数据治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三)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四)安全第一、保障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行成立数据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数据治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的数据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数据治理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
(三)协调解决数据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数据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五)评估数据治理效果。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数据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治理培训和宣传;
(三)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治理相关数据;
(四)协调各部门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五)向委员会报告数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各部门是数据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数据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的数据治理计划和方案;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
(四)定期向办公室报告本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数据治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治理政策与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的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治理的目标、原则和组织架构;
(二)数据治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管理;
(四)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
(五)数据治理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以及本行的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 数据标准
第十四条 本行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数据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定义和数据格式;
(二)数据编码和数据字典;
(三)数据计量单位和数据精度;
(四)数据存储和数据传输。
第十六条 数据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
(四)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数据标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数据管理实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质量。
第十九条 数据质量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质量目标和数据质量标准;
(二)数据质量监测和数据质量评估;
(三)数据质量问题的发现、整改和跟踪;
(四)数据质量考核和数据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数据质量监测应采用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数据质量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数据质量评估应定期对数据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质量问题的发现、整改和跟踪应建立数据质量问题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数据质量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数据质量考核应将数据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数据质量优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数据质量不达标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行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数据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数据安全策略和数据安全制度;
(二)数据安全组织和数据安全人员;
(三)数据安全技术和数据安全措施;
(四)数据安全审计和数据安全应急。
第二十六条 数据安全策略和数据安全制度应明确数据安全的目标、原则和管理要求,规范数据安全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数据安全组织和数据安全人员应明确数据安全的管理职责和岗位要求,配备专业的数据安全人员。
第二十八条 数据安全技术和数据安全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数据安全技术和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安全审计应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审计,发现数据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数据安全应急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行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保障客户的隐私安全。
第三十二条 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应明确数据隐私保护的目标、原则和管理要求,规范数据隐私保护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行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数据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客户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安全。
第七章 数据治理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行建立数据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对各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数据治理考核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
(二)科学合理;
(三)注重实效;
(四)持续改进。
第三十六条 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数据治理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数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数据质量管理的情况;
(四)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的情况;
(五)数据治理工作的创新和改进情况。
第三十七条 数据治理考核评价的结果应作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数据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数据治理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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