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政务数据资源已成为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为了提高政务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中的活动。
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一)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报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数据名称、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来源、数据更新频率、数据共享方式等内容。
(二)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责任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责任,对于应当共享的数据,政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共享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共享。
(三)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本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管理和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应当具备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为政务部门提供便捷的数据共享服务。
(四)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安全防护功能,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在共享过程中的安全。
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流程
(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需要共享其他政务部门的数据时,应当向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共享数据的名称、数据类型、数据格式、数据来源、数据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内容,并说明共享的目的和用途。
(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审核
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收到政务部门的共享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共享数据的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等,审核通过后,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共享申请转发给相关政务部门,并通知申请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共享。
(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实施
相关政务部门收到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的共享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共享,共享方式可以包括数据接口、数据文件、数据交换等,共享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经过数据清洗、数据转换等处理,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监督
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监督机制,定期对政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部门,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管理
(一)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责任,政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制度、数据恢复制度、数据访问控制制度等,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职责、流程等内容,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
(三)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技术措施
政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访问控制、网络安全防护等,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更新。
(四)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应急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确保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六、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监督管理
(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监督检查
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政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申请、审核、实施、监督等环节,以及政务数据资源的质量、准确性、安全性等方面。
(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考核评价
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政务部门的数据共享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数量、质量、准确性、安全性等方面,以及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中的工作表现和成效。
(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部门,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本级政府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本级政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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