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为了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运营、网络服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一)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3、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2、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3、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毁损。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网络安全监测与预警
(一)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者接到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减少事件损失。
五、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一)国家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减轻事件危害,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的发展情况。
六、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一)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网络运营者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严重网络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其暂时停止相关业务活动,并及时报告国务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维护者等相关单位,并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的;
2、未按照规定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
4、未按照规定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或者对用户信息未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
7、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履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义务的;
9、未按照规定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0、未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和事件的发展情况的。
(二)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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