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为加强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数据质量,确保政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政务数据录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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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在政务数据录入、存储、使用、共享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政务数据录入要求
(一)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录入职责、流程、标准、责任追究等事项。
(二)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对政务数据进行录入。
(三)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确保政务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加强政务数据录入人员培训,提高录入人员业务素质。
政务数据录入流程
(一)数据收集: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按照业务需求,收集相关政务数据。
(二)数据审核: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对收集到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数据录入: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流程,将审核通过的政务数据进行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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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校验: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定期对录入的政务数据进行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数据备份: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政务数据录入质量保障
(一)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政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二)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责。
(三)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共同提高政务数据质量。
政务数据录入安全管理
(一)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二)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泄露、篡改、破坏等安全事件发生。
(三)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人员的培训,提高数据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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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考核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加强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的监督,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政务数据录入单位应定期对政务数据录入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数据录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务数据录入单位进行考核。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标签: #政务数据录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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