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六条 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项目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
(三)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五)具有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环节。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注重功能完善、造型美观、节能环保。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 项目施工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理人员,建立健全监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过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等环节。
第八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具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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