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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是我国数据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27条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第27条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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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定义
根据《数据安全法》第27条,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是指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义务
1、依法取得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处理个人信息。
2、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风险。
3、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范围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超出处理目的范围,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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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删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发现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的,或者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应当及时删除。
5、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期限等信息,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责任
1、违法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违反《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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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过错,造成个人信息主体损失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违反《数据安全法》第27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数据安全法》第27条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身义务,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主体也应提高自身数据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标签: #数据安全法2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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