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经济、社会和安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将围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法》规定下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探讨。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范围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系统;
2、重要的工业控制系统;
3、党政机关、国防科研等单位的信息系统;
4、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基础设施。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全保护责任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安全检测评估责任
1、定期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安全隐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施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责任和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的;
(4)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的;
(5)未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的。
(二)刑事责任
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结论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网络安全法》规定下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责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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