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对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工作指南旨在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确保清查核实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清查目的
国有资产清查的目的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核实资产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清查依据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71 号);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 号);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7 号);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
(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1、对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对本单位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二)财务情况清理
1、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本单位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全面清查。
3、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资产清查
1、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2、对本单位的资产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3、对本单位的资产闲置、低效运转、流失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四)产权界定
1、对本单位的资产产权归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2、对本单位的资产产权纠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3、对本单位的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资产核实
1、对本单位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2、对本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3、对本单位的资产产权变更情况进行全面确认。
清查程序
(一)制定清查方案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清查方案,明确清查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组织学习培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有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清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开展自查自纠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清查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如实填写资产清查报表,并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四)上报审核批复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清查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清查结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清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二)严格工作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确保清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对在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违规处置资产等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工作质量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清查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清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做好工作总结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附则
(一)本工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