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建设标准
一、引言
随着四川省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建设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一)建筑垃圾
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指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加工、再利用等一系列活动,使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或产品的过程。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指用于存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场所,包括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
四、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2、应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3、应便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且不应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
(二)场地要求
1、应具备足够的占地面积,以满足建筑垃圾的存放和处理需求。
2、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防止雨水浸泡和污水渗漏。
3、应具备一定的防风、防尘、降噪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设施要求
1、应配备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确保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
2、应配备先进的建筑垃圾加工处理设备,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3、应配备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4、应配备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5、应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五、运营管理要求
(一)管理制度
1、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质量管理管理制度等。
2、应制定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加工、处理等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人员要求
1、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2、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环保意识。
(三)质量要求
1、应确保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应确保建筑垃圾的加工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出的再生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环境保护要求
1、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各项环境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安全管理要求
1、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安全管理。
2、应定期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3、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监督管理要求
(一)监督管理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四川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内容
1、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加工、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2、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公示。
4、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七、附则
(一)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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