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数据稽核规程(试行)
一、引言
社会保险数据是社会保险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为了加强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管理,规范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提高社会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数据的稽核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制定稽核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稽核内容、方法和步骤。
2、负责收集、整理和审核社会保险数据,建立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档案。
3、负责对社会保险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负责对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和方法。
(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1、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稽核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负责受理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数据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负责对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三)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提供与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2、负责对社会保险数据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确保社会保险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稽核内容
(一)参保登记数据稽核
1、稽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等。
2、稽核参保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类型、缴费基数等是否符合规定。
3、稽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时间、缴费时间、中断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缴费数据稽核
1、稽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2、稽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稽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欠费情况,是否存在欠费未缴、欠费补缴等问题。
(三)待遇发放数据稽核
1、稽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基本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等。
2、稽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3、稽核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四)数据管理数据稽核
1、稽核社会保险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传输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数据丢失、数据错误等问题。
2、稽核社会保险数据的存储、备份、恢复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数据安全隐患。
3、稽核社会保险数据的分析、应用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能够为社会保险管理和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五、稽核方法
(一)数据比对法
1、利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发放信息等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2、利用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行业类别、经济类型等进行比对,发现数据异常的问题。
3、利用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身份信息、生存状况等进行比对,发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二)实地调查法
1、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是否真实、准确。
2、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家庭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数据采集、录入、审核、传输、存储、备份、恢复、分析、应用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三)问卷调查法
1、设计问卷调查表,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缴费意愿、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程度等进行调查,了解社会保险数据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设计问卷调查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对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设计问卷调查表,对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监督效果、工作效率、对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六、稽核程序
(一)制定稽核计划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数据质量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和季度稽核工作计划。
2、年度稽核计划和季度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稽核的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二)收集稽核资料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计划,收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发放信息等相关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以及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稽核资料。
(三)实施稽核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计划和收集的稽核资料,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数据进行稽核。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用数据比对法、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等稽核方法,对社会保险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撰写稽核报告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结果,撰写稽核报告。
2、稽核报告应包括稽核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
3、稽核报告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五)处理稽核结果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对于参保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稽核档案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稽核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稽核计划、稽核资料、稽核报告、整改通知等,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档案。
2、社会保险数据稽核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七、附则
(一)本规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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