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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是政府履行职责、服务公众的重要基础,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提高政务数据质量,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开放、共享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合规、高效。
(二)安全优先,政务数据管理应当把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安全风险。
(三)共享开放,政务数据管理应当促进数据共享开放,提高数据利用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创新驱动,政务数据管理应当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方法,推动政务数据管理现代化。
政务数据管理职责
(一)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1、制定政务数据管理规划,明确政务数据管理目标和任务。
2、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开放、共享等环节。
3、加强政务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4、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利用。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政务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开放、共享等环节的合规性。
2、加强政务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安全风险。
3、积极参与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政务数据管理措施
(一)政务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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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最小化原则,不得采集与履职无关的数据。
2、采集政务数据应当明确数据来源、采集方式、采集范围、采集频率等。
3、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政务数据存储
1、存储政务数据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确保数据安全。
2、存储政务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安全风险。
3、存储政务数据应当分类分级,根据数据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政务数据处理
1、处理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最小化原则,不得处理与履职无关的数据。
2、处理政务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处理政务数据应当依法采取脱敏、加密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四)政务数据应用
1、应用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最小化原则,不得应用与履职无关的数据。
2、应用政务数据应当依法采取脱敏、加密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3、应用政务数据应当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政务数据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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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有序原则。
2、政务数据开放应当根据数据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开放措施。
3、政务数据开放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确保数据质量。
(六)政务数据共享
1、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安全、有序原则。
2、政务数据共享应当根据数据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共享措施。
3、政务数据共享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确保数据质量。
监督与责任
(一)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责任
1、违反本办法,造成政务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等安全风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违反本办法,造成政务数据管理混乱、数据质量低下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政务数据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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