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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标准规范,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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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导读:

  1. 总则
  2. 政务数据采集
  3. 政务数据存储
  4. 政务数据共享
  5. 政务数据开放
  6. 政务数据应用
  7. 政务数据安全
  8. 政务数据监督管理
  9. 附则

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提高政务数据质量,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各类数据。

第四条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共享开放、创新应用的原则,确保政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制定政务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考核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将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政务数据采集

第七条 政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准确、及时的原则,明确采集目的、范围、方式和频率,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采集政务数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采集政务数据,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获取政务数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充。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数据采集记录,记录采集的数据来源、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以备查阅。

政务数据存储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存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存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存储政务数据,建立政务数据存储备份机制,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存储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安全可控、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共享政务数据,不得拒绝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的政务数据共享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务数据,应当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方式、期限、安全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共享的数据应当仅限于实现政务服务和管理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第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政务数据的统一共享和交换。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保障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政务数据开放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有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机制,提高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利用水平。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放政务数据,不得拒绝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务数据开放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开放政务数据,应当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明确开放的数据内容、格式、标准、更新周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开放的数据应当仅限于公众能够合法获取和使用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整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实现政务数据的统一开放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保障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政务数据应用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应用应当遵循以用促建、以用促管、以用促改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应用机制,提高政务数据的应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应用政务数据,不得滥用政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分析和挖掘,为政府决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应用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务数据应用平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推广政务数据应用经验和模式。

政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安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分类、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管理政务数据安全,不得泄露政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政务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政务数据安全事件。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

政务数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接受政务数据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政务数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监督管理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十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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