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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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档案室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的涉密档案室。
第三条 涉密档案室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分级分类,科学合理;
(三)严格保密,责任到人;
(四)技术保障,安全防护;
(五)持续改进,完善机制。
第二章 档案室设置与布局
第四条 涉密档案室应当设在安全、保密、稳定的场所,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区域。
第五条 档案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档案库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完善的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档案整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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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专门的档案查阅室,配备查阅设备。
第六条 档案室内部布局应当合理,分为档案库房、查阅室、办公区等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七条 涉密档案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实行目录化管理。
第八条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内容完整,装订整齐;
(二)档案载体完好,无破损、褪色;
(三)档案卷内文件顺序正确,目录清晰;
(四)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档案标准。
第九条 档案查阅应当实行预约制度,查阅人员须持有有效证件,并经过身份验证。
第十条 查阅涉密档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录音、录像;
(二)查阅内容限于工作需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查阅完毕后,应立即归还档案,不得带走或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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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涉密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室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对档案库房、查阅室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 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防盗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涉密档案室的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档案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档案安全负总责。
第十六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规范涉密档案室的管理,强化安全防护,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标签: #涉密档案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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