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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威胁,我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规范网络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等活动,保障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解读《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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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交通、水利、金融、石油、天然气、铁路、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公共卫生、教育、科研等领域的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是指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的法律遵循
1、采购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原则:采购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能力。
(2)自主可控原则:优先采购我国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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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合规原则: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采购流程
(1)需求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对网络安全需求进行充分调研,明确采购目的、范围、技术指标等。
(2)产品和服务评估:对采购的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进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
(3)招标投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投标。
(4)合同签订:签订合同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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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监督,确保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达到预期效果。
3、信息共享与协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网络安全意识,确保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质量,共同维护我国网络安全。
标签: #网络安全法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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